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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晚報訊 (記者 汪紅) 今天,內蒙古高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、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,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,向其父母送達了再審判決書。
  4天前的12月12日,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20年前的河北聶樹斌故意強姦案。
  兩案迎來轉變,發生在4天時間。今天上午,我國著名證據法學專家樊崇義教授接受《法制晚報》記者採訪時表示,正義是永恆的主題,遲來的正義也是正義!但這種正義是靠沉重的代價換取的。
  呼案、聶案  彰顯糾正冤假錯案決心
  今天上午,就呼格案再審結果,樊崇義教授說,我們要沉痛地反思,要用制度和程序解決這一違背規律的難題,以實現公平正義,使正義不再遲到。
 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教授在接受《法制晚報》記者採訪時說,呼格案正式立案進入再審是11月20日,就在四中全會召開不久。
  司法機關在這麼短的時間內作出了再審無罪的宣告判決,這是非常令人振奮的。
  呼格案宣判、聶樹斌案再審,從中可以看出中央以及最高司法機關對於糾正冤假錯案的決心。 
  四中全會提出要保證公正司法,提高司法公信力,就刑事司法領域來說就是要嚴格依法辦案。
  顧永忠稱,何為依法?首先就要遵守法定程序,在法律規定的程序範圍內來追究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刑事責任。同時保障他們享有充分的辯護權,這樣才能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。
  呼格案洗冤在過去不可想象
  顧永忠教授說,呼格案是第一例公開宣告糾正的已經執行死刑的錯案。這在過去是不可想象的。
  呼格案和聶樹斌案都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,當時死刑覆核權在各省級高院。
  2007年,最高院收回了死刑覆核權。也正是因為最高院在對呼格案真凶趙志紅和聶案“真凶”王書金的死刑覆核問題,採取了謹慎的態度,才得以對呼格案再審,對冤案予以糾正。
  試想,如果這兩起強姦案發生時,最高院已收回死刑核准權,這個案子的事實和證據情況就會得到公正的覆核。死刑判決意味著剝奪一個人的生命,為了謹慎才設立死刑覆核程序。對於地方高院判決死刑的案子,再由地方高院覆核,就有可能出現把關不嚴的情況。
  冤案也跟當時背景相關
  顧永忠教授告訴記者,上個世紀,有關部門曾提出“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”政策。“從重”是指對特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予以相對嚴厲的製裁;“從快”是指加快辦案速度。
  最初提出這個政策時有一個樂觀的想法:以為“從重從快”就能扼制住犯罪的發生。
  對於“從重從快”方針,始終伴隨著不同聲音,反對的聲音是認為這種“從重從快”的方針不利於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,也不符合法律的程序。
  後來發現,“從重從快”的政策一方面製造了冤假錯案,同時也並未真正產生最初人們希望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,反而對法治構成一定破壞。
  顧永忠說,一個案件從案發到最後把被嫌疑人、被告人執行死刑,就60多天,簡直是不可思議和不敢想象的,這個政策確實弊大於利。
  即使是一個真正的罪犯,也要經過嚴格的、慎重的法律程序來審查。
  兩件強姦案:一件洗冤  一件複查 

  呼格案軌跡  

  聶樹斌案軌跡
  案發    
  1996年4月9日: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廁內。
  1994年8月: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菊花下班路上被強姦殺害,聶樹斌被懷疑為凶手。
  宣判 
  1996年6月:呼格犯流氓罪、故意殺人罪,終審判處死刑。6月10日:18歲的呼格被執行槍決,距離案發只有62天。
  1995年3月:聶樹斌被判犯故意殺人罪、強姦婦女罪,決定執行死刑,不久,20歲的聶樹斌被執行死刑。
  轉折
  2005年10月: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網,主動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家屬院公廁犯下的殺人案。
  2005年1月:河北省廣平縣人王書金在河南被警方抓獲,供述曾強姦殺死多名婦女,其中包括“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” 。
  再審
  2014年11月20日: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送達立案再審通知書,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。
  2014年12月12日:最高人民法院就聶樹斌故意殺人、強姦婦女一案,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複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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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國曾出現兩次“嚴打”。
  1983年“嚴打”將殺人、強姦、搶劫、爆炸、流氓、致人重傷或者死亡、拐賣人口、傳授犯罪方法等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確定為打擊重點,均可判死刑。
  1996年重點打擊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和流氓惡勢力、拐賣婦女兒童、賣淫嫖娼等。
  文/記者 汪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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